共和國走過的60年,中國鹽政,自春秋時管仲首創“官山!闭咭詠,經過古代、近代、現代的長期發展,迄今已有2600余年歷史。相對于擁有上千年歷史沉淀的中國鹽政,共和國的60年顯得無比渺小,但是就是在這短短的60年中,中國鹽政卻邁出超越上千年的步伐,經歷了比上千年還坎坷的道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鹽業的管理開始納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軌道。國家通過沒收官僚資本所占有的鹽田為國營鹽場,引導個體鹽民實行集體化生產,對私營鹽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步驟,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鹽業的基礎。1951年1月政務院財經委公布《私鹽查緝處理暫行辦法》,鹽務緝私工作進入法制軌道。在改革開放、健全法制、依法治國背景下,國務院于1984年9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對鹽稅征收各環節主要原則作出系統規定。翌年7月財政部發布《鹽稅稽征管理試行辦法》,對鹽稅征納各環節做出更加全面具體規定。1986年國家決定,明年起,食鹽的生產、分配、銷售實行指令性計劃,工農牧漁用鹽實行指導性計劃。
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第51號令發布施行《鹽業管理條例》,有總則、資源開發、鹽場保護、生產管理、運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33條。1991年6月輕工業部發布《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對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1992年國務院機構深化改革,撤銷輕工業部,由中國輕工總會繼行職權。1994年2月針對食鹽市場依然存在的混亂現象,尤其假冒碘鹽、偽劣食鹽沖擊市場造成危害的嚴重狀況,國務院國函13號文《關于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鹽業產銷必須加強管理,食鹽由國家專營,工業鹽由國家計劃管理。同時,國家將食鹽價格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列入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范圍。同年8月,為增強民族體質,確保從1997年起全民食用加碘鹽,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國務院第163號令發布《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對碘鹽的加工、運輸、儲存、供應與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1996年5月,為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有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國務院第197號令發布《食鹽專營辦法》,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并對食鹽的產銷儲運作出相應規定!掇k法》的頒布,標志著新時期中國食鹽專賣制度的確立。1997年12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了完善實施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2004年6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了《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
從建國至今,國家發布了關于鹽政的法律、法規近十余部,但是立法的精神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一開始的《私鹽查緝處理暫行辦法》到目前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甚至是《食品安全法》,鹽政的職責從為國而行政漸漸的轉變為為民而行政,從稽查私鹽,維護鹽業統治地位轉變成保障國民食品健康安全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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