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鹽業生產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快我國鹽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國家鹽業生產發展基金,作為國家鹽業固定資產投資外的補貼性專項資金,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為管好用好此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來源 基金按國家物價局、輕工業部(1989)價輕字805號《關于提高鹽價的通知》及國家物價局、輕工業部、財政部(1989)價電字213號《關于鹽的出場(廠)價格和鹽業生產發展基金的通知》規定,自1989年11月25日起從鹽的出場(廠)價外、分配價內按實際銷鹽量(含液體鹽,不含用作制鹽原料的鹵水)定額提取,由鹽的放銷單位及就場放銷鹽場代收,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鹽務局、鹽業公司集中按季上繳輕工業部統一管理使用。 二、基金的使用范圍 主要用于商品鹽基地建設項目、鹽業擴大再生產項目、補貼重點科研開發項目。所有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鹽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2)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 (3)主要用于能為國家提供商品鹽或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配套服務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項目; (4)原材料、燃料、動力、運力有保證,能夠按期竣工投產,按期償還資金。
三、基金使用原則 (1)有償使用,其利息按輕工業部委托銀行的貸款利率辦理,不計復利; (2)貸款償還期按合同規定辦理; (3)貸款用企業折舊基金和所得稅后利潤歸還; (4)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經批準,息金可減、緩。
四、項目的審批程序 項目劃分標準同國家計委規定。 (一)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項目 (1)項目建議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提出,報輕工業部,經輕工業部初審,會簽財政部后報國家計委立項; (2)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查后報輕工業部,經輕工業部審查,會簽財政部后報國家計委批復; (3)擴初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初審后報輕工業部審批。 (二)小型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 (1)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初審后報輕工業部,輕工業部會簽財政部后批準; (2)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查后報輕工業部,輕工業部會簽財政部后批復; (3)擴初設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或其委托單位審查后報輕工業部審批。
五、基金管理 鹽業生產發展基金系國家專項基金,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截留、平調和借用,全部集中上繳輕工業部,由輕工業部和財政部共同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國家計委、輕工業部和財政部成立鹽業基金領導小組,設在輕工業部內,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基金的發放與收回委托工商銀行辦理。
六、本辦法實施細則由輕工業部、財政部制定、頒布。 七、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鹽業基金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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