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強全省食鹽安全管理的通知》(蘇政傳發〔2016〕114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鹽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省人民食鹽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規定“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任何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的均屬無證違法經營。 二、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不得向其他經營戶、零售商店、餐飲單位、生產加工企業和個人等批發銷售食鹽。各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省級鹽業主管部門。 三、從事食鹽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飲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購進食鹽的,必須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廣大消費者應當從正規的食鹽流通銷售渠道購買食鹽,以防購買、使用假冒偽劣食鹽。 四、任何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均不得從事食鹽生產,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也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鹽、工業副產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鹽產品充當食鹽進行銷售或加工主副食品。 六、對于違法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的行為,各級鹽務、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進行嚴肅查處。涉鹽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25-86216697、13357737830。
特此通告。
江蘇省鹽務管理局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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