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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日期:2017年1月9日  共瀏覽11531 次     字體顏色:  【字體:放大 正常 縮小】 

      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規范食鹽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




      蘇鹽〔2016〕40號


      各設區市鹽務局、商務局、食藥監局、工商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系列講話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規范食鹽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全省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食鹽銷售行為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必須依法依規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

      (一)規范食鹽配送行為。食鹽批發企業可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二)規范食鹽銷售行為。食鹽批發企業可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或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食鹽批發經營活動;自建的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工作人員應是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人員。食鹽批發企業(含自建分公司)開展經營業務,應當在企業注冊所在地建立不低于1個月銷售量的企業食鹽儲備。

      (三)規范食鹽現有銷售渠道管理。食鹽批發企業可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現有渠道為本文件印發之日前已事實存在并已正常發生業務關系的銷售渠道。

      (四)嚴格未加碘食鹽銷售管理。貫徹落實《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等規定,繼續實行未加碘食鹽定點銷售管理制度,確保全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未加碘食鹽銷售單位和銷售網點由省鹽務管理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五)執行食鹽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進入江蘇市場銷售的小包裝食鹽,應當具備質量安全電子追溯功能。

      二、嚴禁食鹽銷售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相關要求,結合當前全省食鹽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革過渡期間江蘇省食鹽銷售領域嚴禁出現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食鹽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分公司或銷售網點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食鹽批發經營活動。

      (二)各商貿流通企業和零售單位不得借鹽業體制改革之機亂加價、亂收費,不得從事制販假鹽違法行為,不得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三)食鹽批發企業不得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行“貼牌”生產,不得通過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建立掛靠關系等方式組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進行食鹽銷售。

      (四)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得實施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嚴肅查處食鹽銷售違法違規行為

      改革過渡期間,原有監管體制不變,各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履職。各級鹽務部門會同商務、食藥監、工商等部門要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確保全省食鹽市場安全穩定有序。

      (一)加強食鹽全過程安全監管。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扎實開展食鹽安全監管和專項整治,有效防范安全風險;綜合運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質量抽檢、風險監測、行政執法等手段,督促食鹽經銷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著力消除各類隱患,切實守住不發生食鹽安全問題的底線。

      (二)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食鹽行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批發銷售,非法經營劣質食鹽或將未加碘食鹽充當碘鹽銷售等行為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對違反國家、省有關鹽業體制政策要求和改革過渡期間加強食鹽安全管理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納入失信記錄和“黑名單”管理,情節嚴重的實施行業禁入,直至依法取消食鹽定點生產、食鹽批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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