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Q/320000JYJ04–2002。 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將理化指標中碘含量刪去。其他指標參照GB2721—2003《食用鹽衛生標準》和GB5461—2000《食用鹽》確定。 本標準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B/T1.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的規定編寫。 本標準由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江蘇省鹽業質量監督檢測站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永旺、陳軍。 本標準首次發布日期:2002年5月20日,標準號:Q/320000JYJ04–2002 ;于2005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訂。
淮 牌 腌 制 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淮牌腌制鹽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海水為原料經日曬、粉碎、洗滌、脫水、烘干而成的淮牌腌制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01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5009.42—2003食鹽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5461—2000 食用鹽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8170—1987 數值修約規則 GB/T 8618—2001 制鹽工業主要產品取樣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1995年12月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第43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普通型腌制鹽 common pickled salt 由海水經日曬或由其經粉碎、洗滌制得的腌制鹽。 3.2 精制型腌制鹽 refinedly pickled salt 由日曬海鹽經粉碎、洗滌、烘干、顆粒篩分而制得的腌制鹽。
4 要求 4.1 感官指標 白色結晶狀顆粒、味咸、無異味、無明顯外來雜物。 4.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理化指標
項 目 |
普 通 型 |
精 制 型 |
粒 度, % |
≥ |
1.0 mm篩上物 |
2.0mm篩上物 |
80 |
80 |
氯 化 鈉, % |
≥ |
92.0 |
95.6 |
水 溶 性 雜 質, % |
≤ |
2.4 |
2.0 |
水 分, % |
≤ |
5.4 |
2.0 |
水 不 溶 物, % |
≤ |
0.15 |
0.1 |
鉛(以Pb計), mg/kg |
≤ |
2 |
砷(以As計), mg/kg |
≤ |
0.5 |
4.3 凈含量 凈含量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5 試驗方法 本方法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 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溶液、制劑和制品,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規定制備。 5.1 感官指標的測定 目視、口嘗、鼻嗅。 5.2 水溶性雜質、水份、粒度 按GB 5461規定執行。 5.3 氯化鈉、水不溶物、砷、鉛 按GB 5461規定執行。 5.4 凈含量 凈含量按JJF 1070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出廠(場)前,應由生產廠(場)的檢驗部門按本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在包裝內(外)附質量合格證,該產品方可出廠(場)。 6.2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形式檢驗。 6.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氯化鈉、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雜質、粒度、凈含量。 6.4 形式檢驗 下列情況之一時中,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鑒定時; b) 正常生產每年進行一次; c)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形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全部項目。 形式檢驗每季度檢驗一次,停產后恢復生產也應進行形式檢驗。 6.5 抽樣 按GB/T 8618規定執行。型式檢驗的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6.6 判定 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允許使用備查樣, 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仍不合格項目,則判該批產品或該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銷售包裝標志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并注明鹽型 7.2 包裝 普通型大包裝腌制鹽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內襯聚乙烯薄膜紡織袋,每件凈含量為50 kg、25 kg系列,專供腌制企業。普通型腌制鹽、精制型腌制鹽小包裝必須使用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復合膜塑料袋或紙塑袋, 每件凈含量為500 g、1 kg、5 kg系列,用于零售。 7.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干燥,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運。 7.4 貯存 產品應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嚴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貯。
編 制 說 明 一、制訂本標準的目的 為了滿足市場對食用鹽高質量、多品種的需求,我公司開發了淮牌腌制鹽產品,該產品特別適用于供腌制和食品加工,并不直接用于食用。由于該產品目前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為了提供組織生產、監督檢查和交貨驗收的依據,特制定本企業標準。 二、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以海水為原料經日曬、粉碎、洗滌、烘干、篩分等工藝加工而成,供腌制食品用的淮牌腌制鹽。 三、制訂本標準的依據 本企業標準主要依據腌制鹽的生產工藝特點和市場需求制訂。 本標準編寫按照GB/T 1.3—1997和GB/T 1.1—2000規定編寫. 四、有關產品質量指標和檢驗方法的說明 1.本標準衛生指標按照GB 5461—2000《食用鹽》(修改單)執行。 2.白度未列入本標準。一是因腌制鹽顆粒大,不均勻,測定時數據重現性太差,無法準確檢測;二是根據GB 5461—2000規定:粒度、白度、水溶性雜質三項中有兩項合格仍判該產品合格,由此將粒度、水溶性雜質列入本標準,并要求一定達到質量指標。故略去白度。 3.腌制鹽中不特意加碘。因腌制鹽顆粒大,加碘不易均勻,降低了科學補碘的效果;且客戶,特別是腌制企業要求不加碘;既使加碘在醬醋業生產中碘易分解損失;腌制品中吸收碘極微量,也起不到補碘效果。但因腌制鹽與食用鹽是聯產工藝,腌制鹽中容易帶入少量碘,故在指標中規定碘≤50mg/kg。 4.標準中對粒度作了特別規定。根據市場調查、顧客需要,腌制鹽需要具有一定顆粒狀晶,可提高腌制品的質量,為滿足各方面顧客需要,標準中規定了普通型腌制鹽、精制型腌制鹽的顆粒。 5. 標準中衛生指標中取消了氟、鋇的測定。因氟已在GB 5461—2000《食用鹽》第2號修改單中取消了該項指標,鋇金屬只存在于四川等少數鹽礦,江蘇生產的鹽中本身就不含鋇成份,故本標準中無需再列入對鋇的控制。 6.標準中提高了精制鹽的質量要求,氯化鈉由原來的92%提高到底95%,水分由5.5%下降到2.5%,水溶性雜質沒有改動,粒度、水不溶物作的實事求是的較為合理的調整。 7.標準中對普通型、精制型腌制鹽的包裝規格及銷售方向作了特別規定。 8.檢驗要求說明: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每季度均要對產品進行形式檢驗。無能力進行衛生指標檢驗的生產企業應按時送省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 本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均按GB 5461—2000規定進行。 本標準科學合理,技術上先進,生產上可行,符合產品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