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鹽標準
Industral salt
2003—01—27發布 2003—07—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本標準對GB 5462—1992《工業鹽》作了如下修改:
——取消了可溶性雜質指標,增加了硫酸根、鈣鎂含量指標。
本標準由全國海湖鹽標準化中心、全國井礦鹽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全國海湖鹽標準化中心、全國井礦鹽標準化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佟云琨、劉志達、廖宣成、張 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682—19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8618—2001 制鹽工業主要產品取樣方法
GB/T 13025.3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水分的測定
GB/T 13025.4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水分不溶物的測定
GB/T 13025.5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氯離子的測定
GB/T 13025.6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鈣和鎂離子的測定
GB/T 13025.8 制鹽工業通用試驗方法 硫酸根離子的測定
正立方晶體或由多個正立方晶體組成的顆粒,按其使用分為日曬工業鹽、精制工業鹽。
白色晶體或微黃色、青白色,無與產品有關的明顯外來雜物。
下列方法中所用試劑和水在未注明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1992中規定的三級水。
按GB/T 13025.3規定,對于烘失重法測得的水分應加上烘后各化合物中殘留結晶水;衔锏挠嬎惴椒ò6.7規定,殘留結晶水以硫酸鈣含二分之一個結晶水,硫酸鎂含一個結晶水,氯化鎂含兩個結晶水,氯化鈉含兩個結晶水計算。
由上述各項檢驗結果得出的單項離子百分含量按表2所列正負離子順序結合,剩余的氯離子計算出氯化鈉含量。
由以上方法計算出的化合物與水分、水不溶物進行加和,加和結果為99.5%~100.4%時可視為檢驗結果有效。
由相同生產工藝、相同資源生產的一次音樂會的產品視為一批。
檢驗結果中所有指標都應符合本標準相應等級的要求,否則應降級;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最低一級的規定,應取該樣品的備用樣重新測定不符合項;如檢驗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最低一級的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工業鹽應由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部門或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產品出廠(場)時應附有合格證,注明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等級及本標準編號。
工業鹽出廠(場)時可以帶包裝,也可以散裝。帶包裝的產品應在包裝上注明產品名稱、規格、商標、等級、生產單位以及本標準編號。
運輸時應有遮蓋物,不應與能導致產品污染的貨物混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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