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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日期:2017年6月21日  共瀏覽8747 次     字體顏色:  【字體:放大 正常 縮小】 

      江蘇省工業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721)要求,為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鹽,包括兩堿工業用鹽、一般工業用鹽和工業副產鹽。

      兩堿工業用鹽指生產純堿、燒堿的原料鹽;一般工業用鹽指兩堿工業用鹽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鹽;工業副產鹽指工業生產過程中,伴生的主要成分為氯化鈉的產品。

      第三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工業鹽生產及銷售記錄的督促檢查,負責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協同質監、工商等部門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和工業鹽的廣告及商標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和虛假廣告及侵權假冒行為。

      第四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保存工業鹽用戶資料及工業鹽產出、儲存、發運臺賬,按日登記生產進庫量、質檢記錄、分類包裝數量、儲存數量、發運數量,動態反映本企業工業鹽的產出實際情況。所有數據電子文檔長期保存,紙質文檔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工業鹽運輸管理制度,嚴格按合同要求,完整地將出廠工業鹽運達用戶。加強運輸途中管理,不得中途倒換、轉賣。銷售散裝工業鹽的,采取專車直達運輸;銷售液體工業鹽的,一般使用管道運輸,若使用汽車運輸,須專車直達。

      第六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收集工業鹽銷售對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用鹽說明。

      第七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在產品外包裝上用中文印制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單位,明確標注工業用鹽非食用鹽的字樣。

      第八條  加強工業副產鹽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工業鹽監管范圍。

      (一)工業副產鹽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庫存、運輸記錄,所有數據電子文檔長期保存,紙質文檔保存三年以上;

      (二)工業副產鹽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必須按月如實向當地鹽業主管機構報送鹽產品的存儲記錄、流向及使用情況;

      (三)工業副產鹽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對工業副產鹽的運輸,必須采取專車直達運輸方式,不得中途倒換、轉賣;

      (四)工業副產鹽包裝上,必須印制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和聯系方式,并醒目標明禁止食用。

      第九條  經營工業鹽的企業或個人,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有工業鹽銷售。

      第十條  經營工業鹽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工業鹽進貨、儲存和銷售臺賬,動態反映工業鹽購銷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業鹽用戶資料,收集資料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  用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鹽購買、使用及庫存臺賬,加強工業鹽管理,不得將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十二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工業鹽運銷事中、事后聯合監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用鹽企業,抽查工業鹽的生產、銷售、購進、使用、庫存情況。特別要對工業副產鹽采取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將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及時發布企業信用征信數據指標體系的基礎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四條  工業鹽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鹽業主管機構等部門根據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予以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導致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情節嚴重的,由鹽業主管機構等部門提請工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涉及使用工業鹽制販假鹽或參與制販假鹽的,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由相關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及信息共享,形成工業鹽運銷管理合力。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鹽務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務院修訂鹽業行政法規或工信部出臺配套文件,對工業鹽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鹽務管理局           2017530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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