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元月23日下午,我局接張家港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案情通報,稱該大隊在張家港市疏洪高速西出口處對一輛小型貨車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車內裝有50箱湖北長舟牌食用鹽,車主李某無法提供貨源證明、食鹽批發資質等材料,涉嫌非法經營食鹽,要求我局派員核實查處。
接報后,我局當即安排綜合執法大隊兩名執法人員趕赴現場。經初步了解,該貨車駕駛員李某長期負責給常熟市馬燕副食調料店送貨,并稱該批食鹽從常熟裝車后準備送往江陰市銷售,在途經我市時被查。在公安民警的協助下,通過查驗送貨單及讀取駕駛員手機中的有關信息,得知該駕駛員之前已多次運送湖北長舟牌食用鹽,主要銷售區域為常熟市。經現場執法人員回憶,2016年、2017年,該駕駛員曾向我市運送過食鹽,有關當事人因違反《食鹽專營辦法》被張家港市鹽務局實施過兩次行政處罰。
鑒于我局未掌握常熟市馬燕副食調料店向我市銷售湖北長舟牌食用鹽的有關證據,考慮到管轄權的因素,現場執法人員經請示綜合執法大隊領導后,向蘇州市鹽業協調處匯報,由后者通知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員處理,我局執法人員隨后與常熟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現場交接手續。目前,該案正由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處。(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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